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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监管实务|五种常见资金出境错误及解决方案

2017-06-01 跨境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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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走出去智库(CGGT) 赵清


要点

1、持中国护照的自然人在海外设立公司而未经外汇管理局登记是不合规的,而更不合规并会引发处罚的是通过这个海外公司,又在国内设立外资企业。


2、无论再投资的资金是境内主体给境外追加的投资、境外已成立公司的利润、还是在境外的贷款,都需要到商务部去做备案。


3、监管部门对境外投资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以及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的对外投资实行审慎审批、一事一议制度。


正文   


文/赵清 美森咨询创始合伙人兼总经理
  

1境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涉及的资金出境的五个常见错误


由于中国目前没有开放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境内自然人无法合规申请资金汇出到境外购房置业、进行资产配置等,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会有一些常见的错误,而很多公司通常是在上市前做合规检查时才发现其问题所在。

 

常见错误一:超越法规及未经批准。

 

持中国护照的自然人在海外设立公司而未经外汇管理局登记是不合规的,而更不合规并会引发处罚的是通过这个海外公司,又在国内设立外资企业。这种不合规的返程外资企业常常会在办理外汇登记时谎称追溯境外的股东中没有中国人以骗取外汇登记。这样的虚假承诺会给未来上市的法律尽职调查埋下巨大隐患。在美国、香港等境外地区,只要提供当地需要的注册文件,支付注册费用,就可以顺利注册公司,但是根据中国的法律,任何一个境内个人或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都要经过相应主管部门的登记或备案。




而哪怕是经过外汇登记的境内个人,实际上也是无法实现资金合规出境的。我们的解决方案是由境内个人在境内成立或收购一个公司,通过公司作为股东到境外进行投资,并向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备案,如果境内企业有国资成分,还需要先取得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这样的境外投资及返程投资才是合规的。

常见错误二:没有最终目的公司的结构错误

商务部
2014年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政策进行改革,出台了三号令(现行有效),商务部网登系统也随之改革,不再只登记境外的第一层平台公司,更看重资金流向的最终目的公司。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也只显示第一层路径公司和最终目的公司。



实际操作中,很多券商设置及披露的结构不合理,只披露到BVI、CAYMAN这样的离岸公司,商务部门看不到境外投资的离岸公司所从事的实体经营业务。如果境外架构有在岸公司,或者是上市公司,本来也是做实业的,在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时就得告诉政府,海外实体公司在哪里,如果目前架构没有在岸实体,需在底下加一个香港或其他在岸公司去描述它是实业公司才能获得通过。这是一个商务部必纠的地方,特别是现在强调实业投资,所以公司结构设计、披露的错误会导致你无法通过备案。

 

常见错误三:已设立境外企业再投资没有备案/批准

 

已备案的项目不涉及境内追加资金进行再投资且境外再投资的项目内容与已批准内容一致,发改委不需要对境外再投资的项目进行备案,比如说以前香港公司备案是做电力的,现在再投资的美国公司改做化工,项目的内容发生了改变,这就需要到发改委去重新备案。无论再投资的资金是境内主体给境外追加的投资、境外已成立公司的利润、还是在境外的贷款,都需要到商务部去做备案。



常见错误四:没有发改委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正确做法是无论新设境外公司还是并购境外标的公司都是以做项目为依据,发改委都必须去做备案。

 

常见错误五:没有履行相关年报

 

很多国内企业无视境外投资的商委年报和外汇存量权益登记,在需要资金汇出、利润汇回、进行境外投资变更备案的时候,监管部门会要求完成相应年报后再予办理,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遭受行政处罚。

 

正确做法: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后,需要每年履行相关年报工作,包括:境内企业工商年报、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存量权益登记、商务部境外投资年报。



 

2资金成功出境策略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资金出境监管原则

 

2016年11月28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门加强了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核准的审批,在境内主体符合资质的前提下,重点审查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和合规性,同时根据国际收支情况控流入或流出。

 

监管部门支持国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活动,鼓励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共同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促进国内经济转型升级,深化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互利合作。在完成监管部门审批后,可以申请资金汇出。




新政下,对于境内主体资质审核要求较高,资质审查是进行备案/核准的前提,需综合考量境内主体的企业类型、注册资本、注册时间、资产状况、业务关联性及属地等因素。

 

同时,监管部门对境外投资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以及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的对外投资实行审慎审批、一事一议制度。

 

在获得商委境外投资证书、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银行(外汇局)业务登记凭证后,企业可根据项目需要到银行申请资金汇出。银行根据汇出额度进行不同程度的真实性审核,5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是两个坎。


外资企业(FDI)涉及的资金出境策略



作者简介

 

赵清,美森咨询集团创始合伙人兼总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校友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在外商投资、融资、境内外投资以及企业并购重组等领域有18年的工作经历,涉及高科技、广告、电信、媒体、新能源产业、传统产业等产业,拥有着资深的专业知识和实操经验,以及对中国投资领域法律法规、历史变革的深刻理解,是国内多个省市政府的投资顾问。


成功帮助多家知名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其个人著作有《投资北京全程指南》、《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监管》。



全文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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